余东海丨父子必相隐,史官无三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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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这是昨日发在客厅的一个思考题:“看到一则双汇父子决斗的讯息3说的是双汇火腿肠之父万隆,被亲儿子万洪建举报1.5亿美金的国有资产流失及和秘书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。若是现代王道政府,司法如何处理为宜?”
崖山厅友所说最为正确:“先治其告父不孝之罪,然后审理其举报内容。”
父子相隐是权利也是责任,还是刑法要求。顾则徐厅友说:
“子为父隐是中华法典的基本原则,归入‘不孝’罪名之中。《唐律疏议》定基本原则为:‘父为子天,有隐无犯。如有过失,理须争谏;起敬起孝,无令陷罪。’《大清律例》规定:‘反子孙告祖父母、父母,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,虽得实,杖一百,徒三年。’这是起码惩罚,即只要告,即必须给予仗一百、徒三年的刑罚。”
新礼制下,不孝之罪,具体如何惩罚可以另行规定,但将“子告父”纳入不孝之罪则是必须的。注意,万隆导致1.5亿美金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与秘书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,自然有罪,理当受到相应惩罚,但不应由其子告发。
從容厅友说:“如果父亲制毒販毒,毒害很多人,子告官,挽救了很多人,从家法角度或不可原谅,从国法角度,至少可功过相抵。”
似是而非。父亲制毒販毒,自有他人告发。即使没有他人告发,为人子者也只能劝谏,不能告发。制毒販毒之害最大,也大不过逆人伦之罪和逆天道之害也。毛鉴不远呀,那个时代父子互斗、兄弟相残的人伦惨剧,岂毒品的危害所能比拟。
從容厅友说:“如果子告父有刑责,则正在举报时,执法人员应立即阻止其进行举报,如果听敢举报,就是共同实施犯罪了。”答:王道社会,子告父有刑责必须落实为刑法规定。如果有人告父,说明其人明知故犯,执法人员无权阻止,必须受理,同时将其子关押,等候法官依法审理和惩罚。
從容厅友说:“ 父子有亲,其绝对性只在父子之间,在更大的体系内,就有更多考虑,个别的父子亲情,在更大的共同体不具绝对性,子告父伤害的只是当事者的亲情,不能据此引为对其他父子情的伤害。”
东海答:父子是天伦,父子有亲具有无上普适性,普适于古今中西一切人类。法律纵容子告父,伤害的不只是当事者的亲情,而是天伦。不仅父子一伦,其它四伦都具有普适性,长幼有序、夫妇有别、君臣有义、朋友有信都是普适价值。
或担心法律禁止子告父,会导致很多罪恶得不到惩罚。可以毋忧。历代王朝都有容隐之制,在司法中贯彻亲亲相隐原则,禁止子告父和祖父母,各种罪恶照样可以得到惩罚。
禁止子告父是维护人道健康和人伦幸福的必须。人道政为大,政治制为大,制度礼法为大,礼法以维护人伦为重,五伦以父子之伦为首,父子大义高于君臣大义。
郭店楚简《六德》篇有“为父绝君,不为君绝父”句,表达了父丧重于君丧之义。古礼最重丧礼,丧礼最重丧服,故“为父绝君,不为君绝父”意味着在礼制中父重于君,父子大义重于君臣大义。必要时可以为了父子之情而断绝君臣关系,但任何时候都不能反过来,为了君臣之义而断绝父子关系。
五伦之中,君臣朋友是义亲之人伦,以义而合,可以合则从,不合则去。夫妇之合以人兼天,父子兄弟是血亲之天伦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。故不孝之罪通天,忤逆就是自绝于天。
对于五伦,儒家高度重视,两极主义和民粹主义极端反对,佛道和西学虽不反对,颇为轻视。无论她们如何说法,实践中都难免轻视。其实都是意识问题。佛道之所以轻视五伦,是因为立足点不在人道上;西学一分为二,神学立足点也非人道,人学立足于人道,但昧于天道,于人道立足亦不稳不全,不明伦常的重要性。
注意,亲亲相隐有其适用范围,主要限于至亲之间。父子相隐,礼也,史官三讳则非礼。
二
或以孔子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之言为三讳中的“为亲者讳”辩护,无效无效也。家事与国事、家史与国史、父子关系与君臣关系,同中有异,不可混为一谈。父子相隐,亲亲相隐,可以;君臣相隐,官官相隐,则不可以。
《礼记》规定,事亲有隐而无犯,事君有犯而无隐。
当然,一般臣下非史官,有些事情也可以为君隐,美则归于君,过则归于己。这是臣下的美德,但不是原则要求,而且有条件,其君非暴君,君恶非大恶,大恶无隐,不容隐也。
臣下忠君爱国必须围绕着民本这个原则展开。君主大恶,大害于民,臣下就必须依据爱民第一的政治原则,采取相应态度对待,或劝谏或辞职或抗争,甚至革命。
三
其实鲁昭公不知礼、违礼之事多了,岂止“娶吴女为夫人”而已?“设两观,乘大路,朱干、玉戚、以舞《大夏》,八佾以舞《大武》,此皆天子之礼也。”鲁昭公都僭用,子家驹因此指责他“诸侯僭于天子”。但东海以为,孔子说鲁昭公知礼,应该是指另一件事。 据《公羊传》:“齐侯唁公于野井,曰:‘奈何君去鲁国之社稷?’昭公曰:‘丧人不佞,失守鲁国之社稷,执事以羞。”再拜颡……昭公于是曒然而哭,诸大夫皆哭。既哭以人为菑,以币为席,以鞍为几,以遇礼相见。孔子曰:‘其礼与其辞足观矣!’” 鲁昭公被季氏逐,出奔齐国,齐侯唁公于野井(吊失国曰唁。齐侯哀吊鲁昭公有国难投也)。在与齐侯的宾主应答中,鲁昭公表现优秀,礼节和言辞都颇可观,所以孔子赞许他“知礼”。但陈司败说鲁昭公不知礼,也没错。因为鲁昭公其他方面的表现,实在不咋地。故孔子不为之辨,唯承认自己错误。 重申一下,尊重事实是实事求是的基础。尊重事实,包括尊重过去、现在一切政治事实和社会事实。过去的事实即历史事实,史书不允许三讳。把三讳说当成政治原则和历史原则,是对圣经严重的误解。《春秋经》是孔子根据史书《春秋》框架自造的经典,旨在彰明王道大义,并非介绍历史事实。欲了解历史,另有史书在。后来作为史书的《春秋》亡佚,非孔子所能逆料也。
结语
2021-8-21集于邕城青秀山下独乐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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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东海
儒者,本名余樟法,男,西历一九六四年生,原籍浙江丽水,现居广西。出版过旧诗、新诗十余册,学术著作有:《儒家文化实践史(先秦部分)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),《大良知学》(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),《儒家大智慧》(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),《东海先生丛书》(中国友谊出版社2016年版),《仁本主义论集》(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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